1国际反洗钱立法动向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FT)的40项建议是反洗钱领域的基本准则。40项建议最初发布于1990年4月,2003年6月20日通过了新的修订稿。40项建议将洗钱犯罪定为刑事犯罪,要求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尽可能的广泛,金融机构应了解客户、报告可疑交易,签署反洗钱国际条约等。2001年10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40项建议的基础上,针对打击恐怖融资提出了八项特别建议;2004年10月,在巴黎专门针对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跨国境运输现金问题单独制定了一项特别建议。联合国在1988年《禁毒公约》的基础上,于2000年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十分具体地规定了洗钱罪的定义和类型,并要求成员国将洗钱罪适用于范围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提出建立金融情报机构,没收和抵押以及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对推动国际反洗钱立法产生重大影响。2003年联合国为打击跨国跨区域的腐败犯罪制定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有关反洗钱的内容占了大量篇幅,提出了反洗钱制度的重点是验证客户身份,保存交易记录以及报告可疑交易,并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对重要公职人员账户强化审查等新的要求。此外,瑞士议会2004年制...查看原文
2国际反洗钱合作方式
纵观联合国反洗钱相关国际公约和区域性组织的文件,反洗钱国际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行政合作。友好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方式交流洗钱犯罪信息,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的措施和技术等。2、警务合作。警务合作主要是通过在国际范围内警方调查协作的方式来实现的,其主要方式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成员国之间通过合作,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缉捕、遣送等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3、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是在18世纪末随着国内法中的刑事诉讼强调严格的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作为引渡的附带形式而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指被请求方为请求方进行的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提供一定的帮助与协作,以便查清诉讼事实。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文书的国际委托送达、跨国的搜查与扣押涉案物品行为、调查取证、获取或提供有关鉴定结论、涉案赃款赃物的返还、嫌疑人犯罪记录的提供等。洗钱犯罪一般都是跨国作案,因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十分必要。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是有关国家必须签署《联合国禁毒公约》,在国内实体法中规定洗钱为犯罪,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制定防范洗钱的行政法规,加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此条件下,洗钱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才有法律基础,才可签...查看原文
3反洗钱国际合作阶段
贩毒、走私、诈骗、绑架等犯罪活动的国际化,金融处理技术提高及国际化,为跨国洗钱提供了很大便利,洗钱活动日益国际化。单个政府没有办法对跨国洗钱实施有效打击,这种状况促成了反洗钱国际合作。20世纪80年代末,反洗钱国际合作开始进入鼎盛时期,合作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从打击毒品犯罪发展到打击洗钱罪的所有上游犯罪。1988年12月,联合国的67个会员国签署了《反对麻醉品和致人心理变态物质等非法交易公约》(即《越南公约》),将洗钱视为联合国需制定对策以共同对付的犯罪活动之一,并且规定所有签署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打击洗钱犯罪,防止银行以保密为由拒绝合作。1988年12月12日,国际清算银行发表了防止洗钱的原则宣言,同日,联合国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大会通过了《联合国禁毒公约》。该公约是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一个明令惩处洗钱犯罪的国际公约,同时还规定,各缔约国要互相进行法律协助,并提供银行记录,以识别或追查收益、财产等。1989年7月,西方七国在巴黎召开首脑会议,与会首脑和欧共体委员会主席对国际贩毒集团以及有组织犯罪集团所拥有的金融能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一致认为需要在国内和国际上采取果断的行动去控制毒品...查看原文
4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因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目前国际洗钱形成三个趋势:一是专业化、专门化。以前洗钱只是属于盗窃抢劫等下游犯罪集团,现在上游(贪、赌、毒、私)和下游连成一气,实施有组织的集团犯罪;二是参与洗钱的人智能化。包括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员帮助犯罪分子做假账、提供合法化程序等。三是随着新兴市场国家开放其经济及金融领域,它们成为洗钱活动越来越看好的场所;加之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措施比较完善,使洗钱活动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据IMF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1996年全球洗钱的数额达到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在6,000亿到15,000亿美元之间。而近年来,洗钱犯罪有愈演愈烈之态势,据估计,目前世界洗钱数额高达15,000亿至28,000亿美元。在一些国家,洗钱总额甚至超过政府预算,并最终导致政府对宏观经济失控。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报告对1997年至1999年中国资本外逃情况的估算显示,三年内中国累计外逃资金约500多亿美元;而国内学者用间接法测算结果表明,这三年中资本外逃额高达1000亿美元,远高于外管局的...查看原文
5反洗钱行为特征
洗钱行为一般具有方式多样、过程复杂、对象特定及国际化等特征。(一)洗钱方式的多样性。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例如,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等。经济方式的创新也使洗钱方式不断翻新,更为隐蔽,如网上交易。专业的洗钱组织更是越来越熟练地对各种洗钱手段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其中,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通过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洗钱尤为突出。(二)洗钱过程的复杂性。要实现洗钱的目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设置伪装,使其与合法收益融为一体。这就迫使洗钱者采取复杂的手法,经过种种中间形态,采取多种运作方式来洗钱。(三)洗钱对象的特定性。洗钱对象是资金和财产,这些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地与犯罪活动紧密相联,例如,来源于毒品、走私、诈骗、贪污贿赂、偷税逃税等犯罪。一般来说,只有非法所得才有清洗的必要。(四)洗钱活动的国际性。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上人员往来、商品运送、资金流动、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日益国际化,也导致了犯罪活动的国...查看原文
6反洗钱处罚标准
一、反洗钱处罚标准(一)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二)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三)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洗钱罪的性质是什么从洗钱犯罪的国际立法来看,人们对洗钱犯罪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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