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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近年来,随...
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负责人应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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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方法,集中精力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转变观念,依法履职,切实推动风险为本监管思路的转变。二是明确思路、落实责任,全面推行以法人为主体的反洗钱监管制度。三是差别监管、分类指导,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指导金融机构控制洗钱风险上来。四是整合资源,规范流程,合理使用反洗钱调查权。五是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六是开阔视野,提高能力,建立一支清正廉洁、精干专业的反洗钱队伍。七是科学管理、严格考核,提升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水平。所谓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简而言之,是根据风险状况及程度配置反洗钱资源。简单地说就是“将最多的反洗钱合规资源投入到洗钱风险大的业务领域”。其中包含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两个层面的要求。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下,应当审视哪些区域或领域更具洗钱威胁,分析哪些产品或服务类型存在薄弱环节,识别哪些客户洗钱概率更大,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对风险和危害程度的判断,灵活地选择实施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对于反洗钱监管部门而言,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要求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深入和完整的了解,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洗钱威胁有全面的认识;能够运用合理的方f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认为存在较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确定为监管资源分配中需要优先考虑的部分;制定和优化制度措施,提示其他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风险的蔓延。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通过上述措施,优化资源配置,确保以有限的资源实现洗钱危害最小化的目标。当前,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发展,对反洗钱的监管工作已逐渐突破传统的以规则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从而转入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
没有所谓的“反洗钱罪”。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解析: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额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向某一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在短期内分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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