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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FATF的核心精神主要建立于‘四十项建议’,在订立的早期只针对打击个人通过金融系统进行毒品犯罪资金洗钱,经1996年修定后加入对其他洗钱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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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负责人应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设立反洗钱专业机构或指定内部机构负责反洗钱。
反洗钱法中规定的反洗钱调查是指反洗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管理行为。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如果犯有上述五种情况之一,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洗钱罪立案: 1、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行为,协助其逃匿或者转移资产的; 2、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行为,协助其进行虚假的资金往来或者转移的; 3、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行为,掩盖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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