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一)签署了一系列涉及反洗钱的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国际条约。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又称《禁毒公约》或《维也纳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通过后,我国于公约通过的第二天就签署了公约,是最早的签署国之一。1989年10月25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了该公约。为保证《禁毒公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1990年12月28日,我国通过了《我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后,我国于同年12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2001年10月27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通过了《反腐败公约》,我国也已经签署该公约。
(二)对涉嫌洗钱和恐怖资金的账户进行调查
2001年以来,我国根据联合国有关反恐决议,分别应联合国1267委员会和有关国家的请求,发布了30余批涉嫌恐怖资金账户名单,要求金融机构核查。同时,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还对国外有关机构提供的涉嫌洗钱账户,也进行了专门调查。
(三)加强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积极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
近年来,我国与多个国家在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领域进行了多次磋商,达成了广泛共识。2004年2月以来,我国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积极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ActionTaskForceOnMoneyLandering,FATF)等国际组织进行接触,要求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巴黎时间2006年6月28日,我国成为了FATF的正式成员。2004年10月,我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成立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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