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毒品犯罪和其他有组织跨国犯罪的日益猖獗,洗钱的严重危害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洗钱活动、洗钱主体及洗钱对象的跨国性,使得对跨国洗钱活动的控制与打击单靠某一国家的努力很难实现,一个有效的反洗钱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作。
(一)预防洗钱需要国际合作
洗钱分子经常利用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以及某些国家反洗钱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而进行跨境洗钱活动。现代金融体系是洗钱的主要渠道,特别是洗钱的放置阶段更是与金融机构密不可分,因此,预防洗钱需要加强各国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金融系统被洗钱所影响,必然波及其他国家,甚至酿成世界性金融危机,因此,金融系统始终站在预防洗钱的前沿。世界各国金融业反洗钱的初步实践表明,在洗钱活动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跨国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国际金融界没有统一的反洗钱规则,而任由各国自行其是,洗钱分子往往会选择银行保密法最为严格的国家作为存放赃款的保险箱,也会选择金融管制最为宽松的国家作为其洗钱的中转站。因此,各国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当局应当进行合作,力争统一监管标准,以免给洗钱分子造成可乘之机。此外,还应通过国际合作对涉及反洗钱。措施不完善的国家的金融交易特别加以注意,并注意核实来自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的身份和控制情况。
(二)调查洗钱需要国际合作
洗钱往往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犯罪集团一般具有严密的分工,一部分人专门从事刑事犯罪,并从中获得黑钱;另一部分人则专门从事清洗,从而形成跨国的犯罪———洗钱体系。这种情况下,仅靠一国调查当局的努力是无法破获整个犯罪集团的。此外,各国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特别是一些国家制定的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不仅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司法机关侦查洗钱犯罪制造了难以逾越的障碍。洗钱的跨国性导致反洗钱调查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执法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反洗钱职责的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特别是有关洗钱的信息交换,最好是建立国际反洗钱信息网络。各国应当在保护一定限度的金融机密的前提下,加强对各种可疑交易和资金往来的跟踪监督和国际协查。有些洗钱案件线索,一旦出境就告中断,使案件无法继续追查下去,这更说明加强国际反洗钱调查合作的必要性。
(三)惩治洗钱需要国际合作
由于国家只能在其主权所及的范围内采取强制行动,也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洗钱的跨国性使洗钱分子往往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各国间应加强反洗钱的双边司法协助和引渡方面的合作,以便有效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目前各国在这方面的合作开展得还很不够。例如,中国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非常严重,就是因为许多腐败分子把大量的国有资产据为己有后转移到国外,或者先设法转移到国外再据为己有,这些过程当然包含了洗钱行为。但是,这些财产所转移到的国家大部分与中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定或引渡条约,这样,既无法将腐败分子交付法律制裁,也无法追回其所窃取的巨额国有财产。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依赖于完善的反洗钱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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