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根据陕西省政府批转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中低收入户:
(一)工薪阶层职工家庭;
(二)年人均收入低于9000元的城镇居民家庭;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住房困难户;
(一)无住房户;
(二)当年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三)三代同室,父母与12岁以上子女同室,12岁以上兄妹或姐弟同室,两对以上配偶同室以及两户同室等住房不方便户;
(四)住房需整体拆除的危房户;
(五)居住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家庭。
第四条凡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家庭,方能称为本办法中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第五条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困难问题的次序依次为:无住房户;特困户;危房户;困难户;不方便户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离退休干部职工和教师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六条计算住房困难户的家庭人口应以户口本为准,以其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并在本市其它地方无住房的人数方能计入住房困难户的家庭人口。
第七条家庭成员中的以下情况,亦应计入住房困难户的家庭人口;
(一)现役军人;
(二)在校学生;
(三)单身宿舍居住的职工。
第八条统一计算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面积,若住房困难户现居住的住房面积为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则分别乘以0.73或0.53的系数,统一换算成居住面积或按实丈量。
第九条住房困难户现住的住房面积,若承租住房的以租赁契约注明的承租面积为准;若自住私有房的,以产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若一个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住房面积。
第十条居住单元楼房的住房困难户,单元楼房的起居室面积超过8平方米,其超出部分的二分之一计入居住面积。
第十一条几户共有产权的,应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分户丈量,分户登记,按户审定。
第十二条居民对租赁契约或产权证标明的住房面积有异议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安居工程住房要切实实行登记申报,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凡需申请安居工程住房的市级委、办、局系统的职工,向其所在单位申报登记填写《铜川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其所在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本系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凡需申请安居工程住房的县区属单位职工或无单位居民的,分别向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填写登记表,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及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县、区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凡需申请安居工程住房的中、省属驻铜单位职工,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其所在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其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须将上报的住房困难户名单予以公布。名单公布后15日内群众未提出异议的,连同“登记表”并附家庭所有职工工资及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现有住房证明等资料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各主管部门应将拟上报的住房困难户名单予以公布,群众未提出异议的,连同各户的申请登记表与有关资料报批。属城郊辖区内的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两县辖区内的报县安居工程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预购和正式购房手续。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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