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政策
时间:2023-05-10 17:42:12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南京市发放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一、申请条件

1.户籍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且满5年;

2.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二、补贴标准

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

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90%、80%和50%,即:32元/月/平方米、28元/月/平方米、18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补足至300元。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资金拨付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60%和40%,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于每季首月10日前拨付给各区,各区财政当月底前配比发放至个人。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的全面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公示10日;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报送的材料后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区民政部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后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初审意见;市房改办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后进行复核,并登报公示10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批准其申请。

五、续发管理

申请家庭应当在年审时自动申报家庭情况,各区重新核查租赁补贴人员领取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家庭困难程度变化的调整其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六、其他规定

1.申请家庭只能选择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形式,两种保障形式不得同时享受。

2.虚报冒领的,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追回其已违规领取的补贴,按有关规定处理。

3.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4.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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