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条件
时间:2023-03-21 18:52:32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1.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2.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填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家庭。

3.无自有汽车。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2.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二、公租房办理材料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A);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7.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证明(收原件);

8.其他证明材料。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7.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原件);

8.其他材料。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验原件收复印件);

7.有效的劳动合同书(签订1年以上且在合同有效期内,验原件收复印件);

8.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收原件);

9.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10.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主申请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1.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提供,收原件);

12.其他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有效的劳动合同书(签订1年以上且在合同有效期内,验原件收复印件);

7.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收原件);

8.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9.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主申请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提供,收原件);

11.其他材料。

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条件】:不同城市公租房申请具体条件不同。例如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2、北京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三、公住房申请对象有哪些?

1、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符合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优先配租。

2、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江苏省的细化规定中指出,新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大中专学历、工作不满5年并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一定年限的非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3、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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