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3.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长沙市城市低保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以直接认定,不再另行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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