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P>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雇员,雇主可与雇员就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或保密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或者自行开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禁止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竞业禁止的补偿应由雇主和工人商定
经济补偿
(I)如果雇主和有义务保守雇主商业秘密的工人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了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应以该协议为准。如果雇主因故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仍然未能按照工人的要求支付,工人可以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II)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未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如有争议,可按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标准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剩余期限内放弃竞业限制要求,则应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在履行期间,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确认的标准履行部分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雇主放弃竞业禁止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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