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有补偿吗
时间:2023-04-26 21:11:13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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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来访者除了应登记,还应佩带出入识别证件,以表明自己的身份。

活动:来访者不能随意活动,他们接触秘密的可能性应在严格的控制范围之内,必要时应加派合格的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可配有无线电话,可随时作内外联络,但必要的陪同人员并不能替代所有的保密措施。

告知:告知来访者商业秘密的存在,是为了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通常的警告和告知即可,没有严格的内容限制,但是没有告知可能导致保密措施的不严密。

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在来访者入门之前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入门的条件,这种要求在来访者将接触核心秘密时特别重要。保密协议的关键内容是设定不得披露、不得使崩的义务。保密协议的订立并不是对来访者的蔑视,没有这种保密协议,在诉讼中将造成举证的困难。

接触:无论是客户还是合作人,来访时都希望看看工作间以增加对权利人的信任程度,这种要求不应轻易拒绝,但权利人应当注意来访者是否能够通过参观生产设备获取商业秘密。因此,对这种参观行为的限制应根据上面几项保密措施而确定。

录音、拍照的问题:来访者一般携带录音、拍照设备,权利人应当及时明确录音、录像、拍照的后果,比如照片是否公开、还是仅为来访者确定业务联系而使用,这种确定应以书面记载为宜,否则也将增加诉讼中举证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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