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童工期间,如何处理童工的伤害
童工是指与单位或者个人有劳动关系的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和儿童,从事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直人民政府允许的、对身心健康无害的辅助劳动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的有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自治区、直辖市不属于童工范畴
童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法律禁止的规定,这是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的。管理与效能之间不存在争议,违规无效。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和工伤认定应理解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概念,不应适用于无效劳动关系。比如,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为童工申请劳动保险无疑是荒谬的。但是,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这体现了国家意志的社会管理,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童工死亡应当比普通劳动者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合同的无效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相反,从青少年身心健康、关心下一代、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他们因伤亡而受损的权益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普通劳动者相比,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更广泛的保护
3.考虑到赔偿数额,童工伤亡应选择非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已缴纳保险的,由保险机构结算。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的,应当按照保险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赔偿金,保险赔偿标准和金额应当低于劳动者工伤和一般人身伤害赔偿金的4-6倍。童工伤亡不按劳动法律关系的工伤赔偿,按一般人身伤害的民事法律关系赔偿,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除满足一般就业要求外,还应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和《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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