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现行消保法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是“社会团体”,容易与一般社会团体混同。一些相关部门因“协会”之名,认为该组织应自行解决经费等问题,拒绝为其提供相关支持。草案一审稿规定增加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二审稿又明确了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能,三审稿明确了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且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应予以经费支持的规定。
消费者协会由政府主导设立,没有会员,履行职责具有公益性,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由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不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性。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对消费者协会进行监督的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相关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投诉原则
(一)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对造成损害的产品质量陷和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三)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四)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凌晨,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六)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
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批评者按一定手续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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