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商品投诉的范围,包括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投诉、个人私下交易商品的违约纠纷投诉、无法提供被投诉者姓名、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已接受的投诉以及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投诉。这些投诉均不符合某些标准或规定,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和解决。
1、这些商品并非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投诉;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投诉;
4、无法提供被投诉者姓名、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
5、司法、行政部门已接受的投诉;
6、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投诉。
【私下交易】消费者协会投诉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可能对某些投诉不予受理。其中一种情况是,如果消费者协会认为投诉不符合其业务范围或者不属于其管辖范围,那么消费者协会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投诉时,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七日内无法决定是否受理,可以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日。
因此,如果消费者协会认为某些投诉不符合其业务范围或者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者在七日内无法决定是否受理,那么消费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支持和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或者消费纠纷时,可以选择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处理。但并不是所有投诉都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投诉时,有权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消费者协会认为投诉不符合其业务范围或者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者在七日内无法决定是否受理,那么消费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支持和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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