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投诉应受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2.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3.下列情况酌情受理:
(1)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37、38、39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2)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的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协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3)按投诉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解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协投诉的,消协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4)赋予消协其他职责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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