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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的性质

2023-06-19 19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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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是社会团体组织。消费者协会是单位法人,非自然人法人。消费者协会的基本特征为: 1、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 2、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3、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协会的法定性质是属于社会团体组织。 消费者协会主要受理下列两类投诉: 1、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投诉; 2、消费者对于服务质量及其价格等方面的投诉。 综上所述,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的法定性质是属于社会团体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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