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定性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
时间:2023-06-07 19:03:55 3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今天全国人大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举行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这次修改将消协定性为社会组织。

贾东明介绍:第一,这次修改对消协的消协的性质、履行职能做了修改,把消协定性为履职的公益性上。同时原来法律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条例对社会团体作了相应的概念表述。消协实际上是政府主导设的,没有会员,也不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与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概念上是不吻合的,这次把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这是一个变化,是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二,这次修改表达了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要给予支持。在原来的法律当中就有给予支持的规定,这次特别点出要给予必要经费等支持。

第三,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同时,这次对消协履职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认真履职、接受社会监督。从消协方面来讲,大的方面是以上几方面的修改,具体的职能上也有一些补充。

据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介绍,中国消费者协会是1985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的,1987年9月加入到国际消费者联盟成为正式会员。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是由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专家学者、新闻单位的代表以及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的消费者组织代表构成。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下设常设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开展各项工作。常设办事机构形成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修法决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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