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情权和知情权一样,在不同学者的著作中有多种称呼,如消费者知悉权、消费者信息权、消费者获知权等,但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明确的规定,对其定义的实质内容并无太大分歧。概括而言,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我国《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作了如下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
所谓知悉,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在不明了商品情况时有权主动询问,了解其所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二是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地记载或说明该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不经消费者询问即使消费者一目了然。
所谓真实,也同样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全面、正确的有关某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既不避实就虚,也不编造谎言。二是诚实可信不带有任何欺诈的情节。
消费者每购买一种商品和使用一种服务,都是同商品的出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订立和履行一项相应的合同,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为了做到这一点,消费者就需要充分地了解商品和服务,这是他们实现消费权利的基础。因为消费者产生某种欲望,以及真正实施该种行为,是建立在对有关情况有一定了解基础之上的。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不花钱去进行一种自己一无所知的消费。如到商店购买某种商品,一般都得看看产地、名称、商品说明书等等,这便是对商品的了解过程。由于生产消费品的品种繁多,每一种商品都有其独特的使用价值,以及与该使用价值相应的特点,即便是同种类型的商品,还存在着价格、牌号、质量等差异,在服务领域中,也不断开发出新的项目,这使得消费者若不对商品和服务做一定的了解,就无法做出消费选择。因此,在不知悉真实情况下所进行的消费活动,往往与消费者本来的愿望相去甚远,达不到真正追求的消费目的,甚至上当受骗,所以知情权在消费活动中是消费者不可缺少的。保证消费者有充分的机会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确切情况,就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消费者知情权,也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渗透,也是长期以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讲诚实、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主义制度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根本利益的冲突,为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了保障。
第二节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生产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体有三个方面:
1.2.1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商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消费者应当特别关注商品的注册商标、产地和生产者的名称、住所。商标是一种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志,它隐含着产品的质量、信誉、售后服务等等情况,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商标的选择。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出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它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不同厂家的产品质量有时并不完全相同,即使是非名牌产品不同厂家的产品质量也有异。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标明厂家姓名,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生产者索赔。
1.2.2有关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
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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