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4-01-05 15:01:07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机构需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家属签字才能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患者享有医疗资料、行为和事故知情权。患者家属可要求医院解释医疗过程,若不满意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应承担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享有医疗资料知情权、医疗行为知情权和医疗事故知情权。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患者的知情权,包括医疗费用知情权、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证据保全知情权、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和尸检知情权。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享有知情权,但医院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医疗制度旅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医院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医疗制度旅行自己的义务,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如果患者家属不能理解医院的时间,他们可以要求医院作出解释。如果对医院的解释不满意,他们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医疗过程中,患者享有知情权,医院也有义务按规定程序行事。如遇特殊情况,医生需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患者享有医疗资料、行为和事故知情权,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明确规定其它知情权。若医院未履行义务,可能构成侵权。患者家属可要求解释,不满可申请鉴定。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七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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