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宣传,促使患者的医疗知识与法律意识得到普遍的提高,使医师形成“以病人为中心”的从业理念。在中国,由于法律意识和人情观念,绝大部分人均认为打官司是万不得已的事,能避则避,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在没有发生纠纷之前,对自己的疾病和治疗情况知之甚少,而且某些医院还存在着隐匿、销毁病历的情形。所以一旦发生纠纷,进行举证就非常困难。因此,必须进行广泛而深入地宣传,一方面,增强公民的医疗知识水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得公民在具体的医疗过程中,有意识知晓医生的诊断行为,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注意为实现自我权益而收集一些资料信息。另一方面医生提高医生的职业修养的法律常识,使其能够尊重患者的权利,不要侵犯患者的权利,最终形成“以病人为中心”的从业理念。
(二)改革医疗体制,致力使医患关系更为融洽。正如前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越来越利益化,致使医患关系越来越冷漠。因此我们保障患者知情权的关键就在于加强医患间的沟通,改变现今的为利益所动的医患关系情势。而加强医患间沟通的重点在于改革与健全当今中国的医疗体制。一方面要改变中国现在的“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实行“医药分家”。另一方面要建立并完善农村医疗体制和社区卫生服务体制。当然也要维持一定比例的公立医院并完善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完善立法,制定《病人权利法》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以及医疗事业的繁荣发展,我国的法制现状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患者权利制定专门的法律势在必行。美国在1972年11月就发表了《全美病人权利宣言》,此后有13个州以法律形式颁布《病人权利法案》。而中国则是明显缺失相应位阶的法律,所以可以借鉴美国,制定一部详尽的《病人权利法》——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统一的法律,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患者知情权也纳入患者权利保护的范畴。
(四)加强监管责任。相关的职能部门可以建立医疗行业定期抽查制度,这有理由与使医方在行医的过程中有所顾忌,自觉提高服务质量;也有利于消费者在就就医前获得更多、更实用的价值信息,进而做出正确的选择。执法机关通过定期抽查获得相关信息后,应尽快、尽可能广泛地公开,以便于患者选择,同时执法机关可以及时对违法违纪的医疗行为加以制止与处罚,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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