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参考法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保护患者知情权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患者知情权是平衡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
医患双方本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但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患者无论从身体条件、精神状况和专业知识等方面与医疗机构相比都处于弱势状态。赋予患者知情权并通过各种制度落实该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患者在实际能力上的不足,纠正医患双方的不对等状态。
第二、患者知情权是阻却医疗侵权行为,保障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侵袭性和创伤性,阻却其成为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是获得患者对实施某项医疗行为的授权,即取得患者方对实施医疗行为的同意。患者知情权是成就该同意的前提。
第三、患者知情权是建立有效医患合同关系的必要前提条件。
合同成功缔结的前提是缔约双方当事人对缔约信息的充分占有。但是医患双方在医疗信息上的严重不对称状态,会在实质上影响患者在医疗合同中的权利享有与实现,因此,法律将患者知情权规定为患者的法定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医方的告知义务为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将会影响到医患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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