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成立社会组织。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所需要的会员人数,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场所,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并经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目前,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组织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方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归口国家工商总局领导,由国家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介、各省级及副省级消协组织推举的理事组成。地方消费者协会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有的地方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实行理事制。我国消费者协会共约有3280个,其中全国性的1个,即中国消费者协会,省级31个,地级409个,县级2839个。除消费者协会以外,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还有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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