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和扣除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5-07 15:53:38 4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工资的法律定义不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独生子女补助费、计划生育奖励费、丧葬费、按规定标准缴纳的计划生育费、抚恤金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报酬,非劳动报酬收入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津贴、福利待遇和经济补偿以外的货币性收入,作为计算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基数

3.法定假日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

3.1事假工资-无需支付

3.2病假工资是指医疗期间的工资,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但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3.3工伤期间的工资,即工伤期间的工资——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按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和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3.4不休年假的工资按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日工资收入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前12个月不含加班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实际月份计算;用人单位实行月工资制,能在月工资中证明加班工资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该基数作为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否则,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以月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政党、工会举行的会议,乡镇以上的共青团和妇联(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五)非专职工会基层委员会成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2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在假释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取保候审或者监外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3.5.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撤销或者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5.4用人单位因非劳动原因停止工作或者生产,未超过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务和新的约定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并向企业支付复工生活费,恢复生产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4)加班工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工时和计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相应倍数支付;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1.5倍支付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应支付三倍的工资(也可以理解为四倍的工资,原因是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不上班,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三倍于三倍于四倍的总和);批准执行不定期工作制度的,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规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6.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当月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年终奖金、年终双薪、按季、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etc

(2)支付周期不确定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津贴、特殊情况下的补贴

7.通知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通知金按上月工资标准确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领取的年终奖或者年终双薪,在纳入工资基数时,平均每12个月摊派一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的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对工伤职工的工资和支付工资没有明确规定,指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或应付给他们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应得的工资计算;支付工资,是指在缴纳社会保险时申报的工资收入。享有优先补偿权的工资,仅限于《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和其他非工资性资金

可从工资中扣除的金额为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应当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赡养费和法院判决、裁定应当扣留的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扣缴的其他款项;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和数额后予以扣除,扣除补偿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但当月个人和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此后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规定罚款内容。但是,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应考虑在深圳范围内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

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本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支付工资的形式和周期;工资支付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得超过期限届满后的第七天;如果工资支付期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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