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工程款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通用条款和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在正式开工前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预付款是施工准备和所需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在我国又称预付款。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或在符合施工条件的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预付款期限届满后10日内通知发包人,承包人仍不按要求支付预付款的,发包人收到通知,承包人可以在通知发出后14日内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自约定的到期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分配。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重大项目按年度项目计划逐年预付。对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合同中应分别规定实物消耗预付款和非实物部分预付款的比例:
工程预付款的扣除:
起点t=P-M/NP为本合同总合同金额,M为本工程预付款金额,N为主要材料及部件占总价的比例。确定工程预付款扣除点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未完工所需的主要材料和构件的成本等于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工程预付款的扣除起点可按下式计算:T=P-M/N(32-20),式中T——扣除起点,即从预付备料款中扣除的累计已完工程量;M——预付备料款金额;n——主要材料和构件的比例;P——合同工程总价(或建筑安装工程价值)。
例如:一个项目的合同价格为100万元,前期备料金额为24万元,主要材料和部件的比例为60%。问:起征点是多少?根据起始扣除点计算公式:t=P-M/N=100-24/60%=60万元,当工程量为60万元时,本工程预付款开始扣除。如果工程预付款金额等于预付款金额(P-T),承包人应从工程质量中扣除预付款金额;N-主要材料和构件的比例;P-合同总价(或建筑安装工作量价值)。
例如:某工程合同价100万元,预支备料24万元,主要材料及构件比例60%,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发包人按比例从承包人每月工程款中扣款,问:起征点是多少?
根据起点扣分计算公式:T=P(1-k)-M/N=100(1-10%)-24/60%=50万元,则应付工程款为50万元(相应完成工程量为55.55万元),本工程预付款开始扣除。
例如:某工程合同价100万元,预提备料24万元,主要材料及构件比例60%,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质量保证金上个月扣留一次。问题:起征点是多少?
根据起扣点计算公式:T=P-M/N=100-24/60%=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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