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付款的特点。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付款的目的。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
(1)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
(2)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
需要在这里提醒大家的是: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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