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省总工会召集女干部和女工代表,对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进行讨论,希冀为女职工的职场生活寻找全面保障。杜绝性别歧视,更好维护权益要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保证就业。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李秀华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女职工代表对此深表赞同,并希望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继续保留这条规定。
从根本上杜绝招录中的性别歧视现象,才能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就业难是社会的普遍问题,求职路上的女性常常因为用工成本高,被拒之门外。一位代表说:一年如果有四位女工生育,顺产至少花费2万元。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女性一生中最重要的时期,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使他们无形中丧失了劳动力,但仍支付不必要的劳动成本。保证女性有工可做,是女性职场生涯最重要的基石。四期保障,缓解生活压力《征求意见稿》以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为题,女职工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在《征求意见稿》中,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权益,将原来的90天产假改为14周。
很多女职工反映,不敢怀孕、经期也要忍痛工作,生怕自己丢了工作,加大生活压力。在《规定》中第六、七、八、九、十条,分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期,进行了明晰的法律规定。省总工会女工部采纳广大女职工意见,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待遇、患有重度痛经或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保健机构确诊后,适当给予一至二天地休假、产假期间与在岗女职工同等享受用人单位福利待遇等建议进行了收集,将向有关部门反馈,希望能以法律为依托,让广大女职工轻松工作、开心生活。
在场的女职工代表建议,女职工生产、哺育完毕后,最好能保留原岗位,并增加男方护理天数。严格细则,全面维护女工权益每个月卫生费如何落实?每月多少?监察责任人是谁?研讨会上,细节落实问题,反复被提出。锱铢必较,只为让法律更健全,全面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据介绍,女性职工所在的单位良莠不齐,每每出现问题时,常因法律细则不明确而吃亏。结合现实情况,与会代表建议,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检疫标准10元/月·人),并对女职工孕期、经期不同情况的权益保护,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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