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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