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该法与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有何新变化,新亮点呢?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的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细解新法中的一些亮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据了解,按照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有关法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需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该局仲裁科的负责同志说,这条规定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这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造成仲裁案件的激增,给仲裁部门带来一定压力。因此,他建议新法实施后,有关当事人能理性对待手中的诉权,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劳动争议仲裁支持力度。
劳动争议时效延长
按照现行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位负责同志说,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劳动者因超过时效时间而丧失获得法律救济的情形,因此为更好地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保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新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延长为一年。
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据他介绍,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新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偿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劳动者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也可一裁终局,不再去法院。
聘用制争议适用本法
这位负责同志说,事业单位与聘用制职工引发争议的,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但是由于现行的人事仲裁体制在很多方面还不健全,导致很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求诉无门。新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该法执行,这一规定为事业单位争议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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