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为了帮助和保障经济困难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预收处理费缓减免试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劳动仲裁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当事人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经济负担。
试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预收处理费缓减免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帮助和保障经济困难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仲裁预收处理费确有困难,凭有关证明,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缓交:
1、因工伤当事人追索医疗费、残疾补偿等工伤待遇且月工资收入低于500元的;
2、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原月工资低于500元的;
3、因企业原因当事人领取待岗生活费且月生活费低于500元的;
4、因企业破产当事人未能按时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
第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全额交纳仲裁预收处理费确有困难,凭有关证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交:
1、因工伤当事人追索医疗费、残疾补偿等工伤待遇生活确实困难且月工资收入低于400元的;
2、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全额交纳仲裁预收处理费确有困难,凭有关证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免交:
1、用人单位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五条劳动争议当事人需要缓、减、免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应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1、申请缓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须递交下列材料:
①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②用人单位出具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③用人单位出具的生活费证明;
④破产企业清算组出具的未支付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
⑤所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用人单位工会出具的原收入证明。
2、申请减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须递交下列材料:
①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书;
②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证明;
③所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原收入证明或其家庭人均收入证明。
3、申请免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须递交下列材料:
①用人单位工会出具的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证明;
②所在的民政部门出具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
第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办公室自收到以缓、减、免仲裁预收处理费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经批准缓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当事人,应在一个月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交清应交纳的仲裁预收处理费。
第八条经批准减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当事人,应在减交申请批准后三日内交清减交后应交纳的仲裁预收处理费。具体减交的数额按以下情形处理:
1、城镇职工减交正常仲裁预收处理费的三分之一;
2、进城务工人员减交正常仲裁预收处理费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当事人未按本办法七、八条规定期限交纳仲裁预收处理费,逾期者视为自动撤诉。但对符合本试行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缓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破产企业职工,可在其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五个工作日内补交,或征得其同意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破产清算组从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中予以扣交。
第十条实行缓交、减交、免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当事人,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败诉,其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减、免其应承担的部分;双方部分败诉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仲裁费用。
已实行法律援助的原则上由授援机构承担仲裁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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