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纳税缴费环境的新举措
时间:2023-08-13 15:22:06 3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

二、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

三、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

四、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

五、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

六、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

七、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

八、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

九、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

劳动权益救济的新举措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解释(二)》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矛盾与冲突,劳动争议纠纷类型增加,而《劳动合同法》尚未颁布的现状,对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诉讼主体、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派遣等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提供了裁判指引和规范。

一、明确劳动权益的保护期间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成了劳动者的诉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也是一个争论很久司法实践的难点。为此,《解释(二)》对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计算等问题作出了一整套具体规定,如第一条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这些规定,对完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过短的时效、过多的申请或诉讼限制,不利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只能将矛盾暂时地掩盖或者导致矛盾的非理性处理乃至激化。劳动者只要有证据表明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和请求处理,不管是否得到立案处理,均应当作为仲裁时效中断的正当理由,以便更好地在目前的仲裁时效制度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纷争。

在我国现阶段,劳动是劳动者谋生和维持家庭生活来源的基本手段。工资既是一个社会分配问题,也是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问题。社会各界关注和反映比较强烈长期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两种情况,一方面是一些用人单位借六十日仲裁申请期限消灭债权,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也致使一些案件证据难以厘清,纠纷难以裁断。为此,《解释(二)》有针对性地解释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实质上是具体明确了劳动争议诉权保护的起算时间,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扩大劳动权益的救济渠道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违法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者为了就业,通常不敢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直到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寄希望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手段要回;也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等手段予以制裁,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的情况,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的解释,将劳动案件的审理范围延伸至劳动合同解除和解除合同后产生的附随义务。

面对新的司法规则,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如对于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申诉和起诉时效,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期,则应当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最长不能超过20年。将来修改《劳动法》时,最好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制度与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衔接,不要实行两套难以衔接的诉讼时效制度。

三、增加追讨欠薪的新的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农民工可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无疑为农民工追讨欠薪又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恶劣现象就像附着在城市建筑物上的牛皮癣一样久治不愈。为了讨薪,跳楼、爬塔吊竟成了标志秀;为了追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也各显神通。现在,人民法院再次以明确具体的司法救济助一臂之力,为广大进城务工人员追讨欠薪提供有效和便捷的法律保障。之所以有效,因为司法救济是农民工追讨欠薪的最后求助之道,也是最为有效的求助之策,是运用国家强制力惩治欠薪违法者最直接的体现;之所以便捷,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造成的时间消耗是农民工难以承受的,特别是农民工的讨薪通常在时间上与岁末年尾撞车,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有的只好以放弃合法权益为代价,有的则引发恶性事件为社会代价。农民工手持工资欠条直接起诉到法院,就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程序,及时、方便和快捷地保护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

并且,由于此类案件适用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这在一定程度上拯救了农民工因为超过《劳动法》规定为60天的仲裁时效而丧失本应该获取工资的诉讼权利。因为在长期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的案件中,常常是一些用人单位凭借60天的仲裁申请期限来达成消灭债权的目的。进而联系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的规定,其保护农民工工资的效果就更为明显。

对于新增加的维权途径,劳动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慎重地作出适当的选择。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意识到这项规定并未排斥劳动者通过向劳动仲裁举报、或者通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追索工资的权利和途径,劳动者应当在这三种方式中选择对自己最为方便、最为经济和最为迅捷的一种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不宜多管齐下地病急乱投医,同时采用二种甚或三种方式,这样既可能事倍功半,还可能导致相互重叠甚至矛盾的结果。

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注意到新的途径所设定的前提条件,即首先是必须持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其次是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要达到第一项要求,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就有些勉为其难了,因为大部分欠薪的用人单位是不给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的,这在《解释(二)》颁布实施后情形更会如此;而劳动诉求仅限于第二项要求也难免削足适履,因为连工资都敢拖欠,遑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诸多权利。此时,农民工的选择只能在法院不先诉其一,再另起炉灶,去劳动仲裁申诉其余;或者诉求其一放弃其余。这二者都会有损于农民工合法权益及其保障的有效性的。

但,要对付这些尴尬,似乎已经超出了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权限。于是,我们有理由期待国家的权力机关再显神通。

《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三、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四、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五、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税务总局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六、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税务总局规范统一自助办税终端(机)的服务功能、应用界面、运行管理等,拓展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机)办理。有条件地区可探索与金融机构场地共用等合作模式,增加自助办税终端(机)布局及数量。

七、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九、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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