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报批程序,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空白,有助于及时处理民商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2018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报批程序,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空白,有助于及时处理民商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 民 商 事 案 件 】 法 院 实 施 严 格 规 范 延 期 开 庭 和 审 限 报 批 程 序
根据素材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其次,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最后,如果经过延长审限后仍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期,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2018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内容如下:审限为六个月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适用于对裁定的上诉案件。若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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