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使用性质的计算比例如下:
1、商品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以独立宗地登记的(指别墅、四合院等高档住宅用地),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分摊或共用宗登记(指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统一按照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
2、经济适用房用地——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出让土地),按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3、拆迁安置房用地——统一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
4、商服、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他用地——统一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出让金,其中商服用地为50%,工矿仓储和其他用途的比例为40%,并明确各区已有规定高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5、工业用地和容积率小于1的地块按土地面积、地面地价进行补缴,其余一律按建筑面积、楼面地价进行补缴;基准地价更新的,按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执行;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一、外商以划拨土地使用费缴纳方式
1、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成立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
投资开发云南省鼓励投资的产业或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科研等非盈利项目,企业一次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2、中方企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或者由中方企事业单位交纳场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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