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有哪些告知义务
时间:2023-06-28 17:11:37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变更岗位可以重新签劳动合同吗?

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可以重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如何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先向用人单位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具体情况。如双方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后,该劳动合同就生效了。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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