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必须向员工支付拖欠的薪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变化不影响公司存在,且个人独资企业招聘员工时应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权益。此外,公司也必须向劳动者偿付被拖欠的工资。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公司必须向员工支付拖欠的薪资。另一方面,个人独资公司投资者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公司不再存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聘员工时,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劳动安全,按时全额支付员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也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前任上司转让独资公司征收价格,但对公司来说,只是投资者的调整、公司的属性和转让前的权利、义务没有变化。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劳动者偿付被拖欠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中所指的“不影响”,当然包括向职工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所必须发放的工资。
公司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在公司名称变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然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后,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仍然属于用人单位的财产,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变更名称的情况。另外,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总之,在公司名称变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和协助义务。同时,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的变更名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公司名称变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和协助义务,同时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的变更名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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