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做好伤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各级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各大单位主要抓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筹划部署、跟踪督导、经费支持、沟通协调和评残鉴定的组织实施军级单位要对一级至四级残疾和精神病等重症疾病退役人员的移交安置进行专题研究逐人确定移交时限和措施办法直接管理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师旅团级单位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实行常委定人包干抓落实。省军区系统要主动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接收中的矛盾问题。各级要把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干部、年度工作考评及先进单位评比的重要指标。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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