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退役士兵只有在满足了以下条件之一后,才能够得到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首先,必须是服役期满12年;
其次,服役期间应经常获得二等或更高荣誉的勋章奖励,或者在战争时期取得三等或更高荣誉的勋章奖励;
再者,如果士兵在战斗中受到伤害并被评估为5级至8级的伤残级别;
最后,如果是烈士的子女也可享受这项安置政策的优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全文3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