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属随军安排工作如下:
1、对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实行积分安置,坚持双向选择、总量控制、人才优先、突出贡献、人岗相适的原则,将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军人及军属分别按规定进行积分,并根据积分结果实施安置。
积分安置;
2、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组成。积分包括军人积分和军属积分,比例为11,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积分之和;
3、军人符合安置条件的给予基础分满分,军人加分指标包括服役年限、在蓉服役年限、现任职务(级)、表彰奖励、特殊贡献等,军人减分指标包括受处分情况等;
4、军属符合安置条件的给予基础分满分,军属加分指标包括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水平、个人业绩、年度考核、表彰奖励等,军人家属减分指标包括受处分情况等。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军属随军补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军人随军补助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前提也要确定双方是在夫妻的续存期间,如果双方已离婚而产生的这笔费用,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个人的财产,那么另一方是没有任何权利分配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处理。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中,军人随军补助是属于军人所获得的一次性费用,对于这笔费用就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的财产,另一方是有权利获得的,但对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等费用,这些就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另一方没有权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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