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书有打字错误的,法院应当裁定更正。当事人的权益不受影响的,可以不要求改正。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受到影响的,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纠正。劳动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性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不同于审判和仲裁活动。调解活动的参与者在诉讼活动中没有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不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强制权利,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保障。另一方面,《劳动法》第八十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果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和道德约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因此,任何一方违背承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和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制执行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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