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时,保密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即使违反劳动合同,员工仍有保密义务,需要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因此,有效
保密协议从属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对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协议和违约金的具体事项,金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雇主和工人都有义务遵守。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保密协议从属于劳动关系
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仍然有效
尽管保密协议从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保密协议是双方之间的协议,即不得将一方通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虽然保密协议从属于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没有劳动合同,只有保密协议的,保密协议有效。保密协议包含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可视为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只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不包含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未签订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月的次日起至书面劳动合同补充前一日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未签订超过一年的,视为无期限劳动合同,立即办理手续,并从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前一日支付双倍工资,总共11个月
如果雇主在雇佣一个月后未能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在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雇员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10)条的规定随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结算工资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保密协议应继续实施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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