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承揽合同的特点以及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承揽合同。同时,指出承揽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特殊的法定终止合同的原因解除合同,包括为承揽人解除权。对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承揽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承揽合同的特点,我们可以得知承揽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形态。同时,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因此,我们可以将原句改写为“承揽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形态,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但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当合同履行中,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因此,承揽合同当事人除了可以基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原因解除合同外,还有以下特殊的法定终止合同的原因:即为承揽人解除权。对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
【定作人协助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按照合理的方式履行其提供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定作人有协助义务。如果定作人未按照合理的方式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准确,造成施工单位损失,定作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有权请求定作人及时足额提供材料,并在施工过程中协助定作人完成相关工作。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按照合理的方式履行其提供的内容。提供格式合同的当事人未按照合理的方式提供材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定作人有协助义务,应当遵循提供格式合同的规定,提供准确、完整、合法的材料。如果定作人未按照合理的方式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准确,造成施工单位损失,定作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有权请求定作人及时足额提供材料,并在施工过程中协助定作人完成相关工作。
承揽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形态的合同,其终止规定适用于普通合同。但承揽合同的显著特点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上。当信任关系遭受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此外,承揽合同当事人还享有特殊的法定终止合同的权利,即为承揽人解除权。提供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合理方式履行其提供的内容。如果定作人未按照合理方式提供材料或提供不准确,导致施工单位遭受损失,定作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定作人及时足额提供材料,并在施工过程中协助定作人完成相关工作。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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