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是自己签订的有效吗
时间:2023-02-18 21:32:36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情况一:若代签劳动合同事先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且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无异议,那可以认为该代签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情况二:若劳动者没有授权他人代签,但代签后劳动者对合同内容没有提出异议,那代签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

情况三:若劳动者不同意别人代签劳动合同,可以向单位提出异议,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若单位不同意的,劳动者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一、劳动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二、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是传统民事合同结合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发展而来的一类特殊的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具有人身性、从属性的劳动合同关系得以维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就要求不仅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诚信履行劳动合同明示或默示的义务,而且在劳动合同关系结束时以及结束后,双方也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应尽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照顾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实的附随义务。为了避免双方因履行附随义务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将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予以法定化。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对附随义务的规定也体现出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及以后双方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包括: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证明又称离职证明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未完成工作移交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手续,因为用人单位的该项义务为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三)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这是出于保存证据的需要。

关于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如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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