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享受休年假的情形
时间:2023-03-21 10:10:25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一、按劳动法规定有哪些有薪假

1、法定假期:元旦1天;春节3天(除夕、初一、初二);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其他地方性假期。

2、年休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工龄计算:

(1)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

(2)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

(3)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

(4)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3、探亲假: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

4、婚假: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5、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6、生育假及看护假: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7、工伤假:因工受伤而不能出勤,停工休养日期,视为工伤假。

二、劳动法规定的有薪假有哪些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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