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建国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从本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之年月起,按照现行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有关政策办理。
二、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审批。
三、审批原则
凡本人提出更改工龄的要求,与其本人档案记载不符的,认真核实,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和记载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提出的要求或本人出具的证明进行更改,本人档案中无记载,而要求更改或重新认定的,人事部门要调查核实,并取得可靠的原始证明材料,才能办理更改手续,他人的回忆录或传记只供组织参考,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一律无效。
四、违章处罚
1、对工作人员违章处罚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对申请认定工龄对象的处罚
凡有弄虚作假伪造参加工作时间,开具各种假证明,除取消认定工龄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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