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薪酬的不同看法
陈华是我市一家公司的员工。加入公司前,双方约定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陈华在工作期间每月领取近1800元,陈华两次受伤住院,均被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8月13日,陈华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第一次工伤住院伙食补贴、第一次工伤一次性伤残补贴等共14项,金额84480.5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陈华的申请不予支持。根据判决,陈华所在公司只需支付赔偿金15974.5元
随后陈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91504.48元。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只需支付18458.17元
陈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按原审基本工资800元计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不当,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工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陈华下岗工资保留期按基本工资800元计算是正确的广东省保险局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停职、就医的,停产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医疗期满的规定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原工资福利”中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没有具体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伤丧失劳动机会,造成工资收入损失。赞成劳动者的解释,“原工资、原福利”应理解为劳动者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原工资”应指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加班费,而按原审基本工资确定的停产留薪期间工资数额不适当
双方同意陈华受伤前月平均工资1785.5元,而停工期间的工资应按月平均工资1785.5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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