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有续签期间,劳动者没有表示继续工作的,不算旷工。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在没有续签之前,劳动者没有表示继续工作,新的劳动关系尚未建立,不请假也不上班的,不是旷工。劳动者表示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也同意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且已经实际上班,中途无正当理由,既不请假又不出勤的,应按旷工处理。达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合同天数的,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北京市是从继续用工之日起支付二倍工资)。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如果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的,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单位给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只要以下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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