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资料
(一)在职参保人须由单位登录省社保局网站填写并打印《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一份,交职工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失业人员填写《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一份;
(二)提供参保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用于记录出生年月,原件与复印件当场验证后退回原件;
(三)提供参保人档案原件,有工作调动经历的,提供调动材料;
(四)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在职参保人由单位申报,并附档案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和单位公章,有关资料复印件包括:
1.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如《职工登记表、《学徒(临时工)转正定级呈批表、《招工录用表等;
2.调动材料:外地调入职工,提供经省人事厅或劳动厅批准的调动材料;部队干部调动的,提供军队主管部门的调令;广州市地区内互调的,提供干部(工人)行政介绍信、商调函、工资转移单等;1993年5月以前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提供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
3.具有特殊工作经历的,如原知青上山下乡、入伍、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在职学习等,提供相应材料,其中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提供《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义务兵(或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转业军人工资、差旅费介绍信等;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提供上山下乡登记表、回城招工或招生材料等;
4.属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特殊群体的,须附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证明材料,其中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附工资介绍信等原始材料,转业干部提供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附《高级技师证。
6.其它与视同缴费年限核定有关的材料。
(六)2007年7月以后,从省内其他统筹区转入了社保关系且转出地已明确核定各项历史信息的,在社保关系确认业务办理完成后,办理历史信息审核业务,相关历史信息按转移清单记录。
二、办理程序
(一)在职人员由单位统一申办;失业人员由本人申办,委托他人申办的,须同时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办人备齐申报资料后,在我局业务大厅叫号机处按取“信息审核”号,依序等待业务办理。
(三)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受理回执一人一单出具,同一单位同一天申报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受理后,需补充材料的,我局将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并通知申办人领取,申办人应在7天内补齐材料;超过7天未补充材料的,须重新受理。
(五)申办人在查询时间凭《受理回执到我局领取《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单位申报的可在网上打印确认表一式两份,交参保职工核对。无异议的在表上签名确认,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核。申请重核时,须附详细情况说明和有关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加具单位意见和公章。
三、其它事项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参保人出生时间按第二代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记录。若参保人认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有误的,需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换证后再到我局申报。
(二)拟在我局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应同时申报特殊工种经历审核。
(三)若参保人申请重核后对重核的结论仍有异议的,无须在《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上签名,可自收到核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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