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物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例如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物的归属、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善意取得、没收等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例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物权的消灭方式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物权取得原因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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