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没有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可以请求法院帮忙确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房屋(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房屋所有权,有单独的,也有共有的。单独的房屋所有权,其效力当然及于其所有的房屋的全部;而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虽然从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来讲,各个共有人或者是各自享其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或者是平等地享有权利(共同共有),但从共有所有权的效力来说,仍然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在房屋所有权中,还是一种既非单独、又非共有的"区分所有"的情形,其所有权的效力范围,有其独特之处。
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其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这与物权的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够符合。但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而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的安全。
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这些条件有: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而与建筑物其他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的目的而使用。
三、所有权的限制规定有哪些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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