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
时间:2023-08-16 21:33:24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动产所有权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

1、先占

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

(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民法典》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

(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在恢复原状于事实上不可能或者于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合,难以识别而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附合既可以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也可以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如果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比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个人或者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齐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须携带的原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3)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携带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和增值税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

(5)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6)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7)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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