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8-18 01:50:51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有两种: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包括:依法建造房屋,依法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继受取得包括:房屋买卖(包括拍卖),房屋赠与,房屋相互交换。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几种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几种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具体是: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是说在土地所有权不明确的时候,或者是因为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时候,认为自己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一方向有权利确认土地归属的机关的申请确权登记。

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来根据法律进行确认的。并且根据土地的类型,确认的机关也是不一样的。

首先,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土地的类型有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当然在国家的特别行政区例如澳门还存在私人所有的土地,那么农民所有的土地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除此之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只要不是法律规定是国家所有的,那就是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登记在册,确认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位置、权属性质。并且会给村签发一个土地所有权的证书,来证明村对这块土地拥有所有权。

另外单位和个人要使用国有土地的话,要由这块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来登记造册,政府在经过审核之后,符合条件的,会出具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书,来证明单位和自认对这块土地享有使用权。只有确认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才能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和纠纷的时候更好的保护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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